今天是
欢迎访问兰溪检察院官方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专题专栏
专题专栏
测试4检察管理作为一门科学 实践中要重视其规律性是指检察机关为有效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追求
时间:2024-11-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检察管理,是指检察机关为有效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追求,运用相关知识技能对检察机关办案活动进行决策、组织、领导、控制的过程。


围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各级检察机关必须一体抓实“三个管理”,思考怎样采取有效管理措施激励检察人员正确地做事和怎样防范不正确的事出现。


一体抓实“三个管理”,不仅仅指同一检察院内部的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的一体化落实,还包括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三个管理”的一体推进与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召开会议,决定取消一切对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的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考核,不再执行检察业务评价指标体系,不再设置各类通报值等评价指标,不再对各地业务数据进行排名通报(下称“一取消三不再”)。要坚持严格依法、实事求是、遵循规律,切实把检察管理从简单的数据管理转向更加注重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上来,推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检决定“一取消三不再”,不是取消检察管理。所谓检察管理,是指检察机关为有效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追求,运用相关知识技能对检察机关办案活动进行决策、组织、领导、控制的过程。检察管理既属于检察学研究范畴,也属于传统管理学研究范畴,有其规律性、体系性、创造性和可验证性。既往经验告诉我们,缺乏科学理论指导的管理很容易陷于一管就“卷”、不管就“躺平”的窘境,因此,“一取消三不再”后如何提高检察管理的科学化水平,成为各级检察机关面临的现实课题。


检察管理作为一门科学

实践中要重视其规律性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离不开高质效管好每一个案件。一个案件的处理要真正实现“高质效”,“办好”与“管好”都不可或缺。对于一个检察院而言,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不容易,因为检察官个体禀赋认知有差异,对同一问题、同一事实的分析判断也可能有差异,若检察机关内部没有科学的现代化管理,全靠检察官自律约束,难以有高质量的检察工作和高质效的办案活动。一名检察官素能水平的高低,决定他能不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一个检察院管理水平的高低,关系到这个集体能不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因此,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难在“每一个”,这不仅是因为“办理难”,也包括“管理难”。


企业全面质量管理理论中有“人、机、料、法、环”五要素,核心要素中“人”作用的对象即生产资料是物,产品也是物,数量可直观反映其工作成效。但检察办案不同,其“加工”的对象是法律适用,直接作用于非物化的人与人之间或人与国家、其他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其工作成效并不能以简单数值进行评价或涵摄,更多依赖于诉讼当事人、社会各界人士非量化的主观体验。事实上,因不同办案机关、办案人员个体素质存在差异,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法律素养高低不同,人们对同一案件处理结果的认知和感受都可能不同。因此,影响案件质效评价的非量化因素很多,不是简单用几个数值即可量化。检察管理讲究规律性,因为检察办案是以法的适用为对象的工作。广义的法,包括源于物之本质的必然联系,即客观规律。万物有法,检察管理亦有“法”,此“法”既反映检察工作的理性,也体现管理工作的理性,既包括人定“法”,亦包括自然“法”。人定“法”须遵循和反映自然“法”,即各项检察管理制度必须符合司法规律、检察工作规律和管理学规律,才能实现有效管理,最终通过高质效的检察管理,实现检察办案法、理、情相统一的价值目标。